同济大学关于公章使用的有关规定

   为加强公章管理,严格文书制度,完善工作规范,现对“同济大学”(包括钢印)、“同济大学校长办公室”公章及校长公务私章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同济大学”校印(包括钢印)的使用:
1、本校工作证、公费医疗证、各类毕业证书、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学生证、学历证明、招生录取通知、聘书、奖状等常规证书、证明,必须由各职能部门审核造表,经主管校长签署后统一到校长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2、以同济大学名义对外印发的通知、各种编号文件、报告、公函等常规公文,必须经主管部门负责人会签、分管校长签发后用印。
3、各类合同、协议书、申报材料、计划任务、报表、职称(务)申报表、出国申请、登记、审查表等重要文件,经主管校长签署后到校长办公室用印。
4、银行兑汇单据、海关免税、报关、订货及保函、外国人在华各类申请表、公派出国人员探亲证明等,经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办理用印手续。
5、向外刊登广告,须将原文送主管校长审批后办理用印手续。
6、各单位人员出差,应认真填写出差报告单(一式二份),经单位党政负责人签字后办理出差手续,如需乘飞机,党政负责同志必须在出差报告单中写明意见并签字。
7、介绍信的用印一般在本单位开具公务介绍信,盖部门骑缝章后到校长办公室加盖“介绍信专用章”。
8、其他特殊用印者,经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主管校长签字后办理。

二、“同济大学校长办公室”印章的使用
1、以办公室名义对外印发的各类文件、信函、通知,经校长办公室主任签字后用印。
2、由办公室出具的证明、申请报告等,经校长办公室主任签字后用印。
3、各类通告、布告,经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室主任签发后用印。

三、校长私人公务印章的使用
  正、副校长交校长办公室保管的私人公务印章,除已经其本人授权或会签的文件外,临时用印须征得正、副校长本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