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统计工作细则
一、总则
1、高等学校的统计工作,是国家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门,是制定学校计划和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学校进行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
为了做好我校的统计工作,更好地适应国家有计划地培养各类人才的需要,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统计工作制度》,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2、我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执行教育部、上海市教委颁发的统计报表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地搜集、整理我校教育发展情况,为制定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以及进行业务研究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2)、协助校领导从数量和质量上检查学校培养人才计划的完成情况和办学的效益情况。
(3)、开展统计调查和分析研究,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服务。
二、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1、统计网络构建(结构)
我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全校综合统计工作由校办负责,办公室配备专职综合统计员,各职能部门配兼职统计员一人,组成学校的一级统计网络。各职能部门下设二级统计网络,配兼职统计人员,涵盖各院、系、所,形成我校的统计工作网。
2、统计队伍建设
(1)各行政部门必须配备一名兼职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调动者须办好资料移交手续。
(2)校长办公室定期组织统计人员业务学习和情况交流,提高业务水平。
(3)学校每学年进行一次统计工作检查,表彰先进。
(4)兼职统计人员可参加统计系列的技术职称评定,根据各自的条件申报相应的技术职称。
3、综合统计员的职责
综合统计员在校长办公室负责人的领导下,统一掌管全校统计工作。
(1)贯彻执行上级统计部门的各项统计制度,建立与贯彻本校统计工作制度,制定全年的统计工作计划。
(2)统一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的统计员及时、准确地填报教育部下达的综合统计年报,确保质量。
(3)完成上级部门的各种一次性综合调查表的填报任务。
(4)和兄弟院校进行统计数字交流。
(5)统一管理本校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
(6)每学期编制我校的统计数字公报,每年编制我校的统计数字汇编。
(7)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工作,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参考数字。
(8)定期召开统计员会议,传达上级部门对统计工作的指示,研究统计工作中的问题,总结交流统计工作的经验,开展业务学习,组织参观活动。
4、兼职统计员的职责
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和校长办公室综合统计员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1)贯彻执行上级和本校的统计工作制度,建立本部门的具体统计工作制度。
(2)提供必要的统计资料,协助校长办公室综合统计员及时完成每学年必须上报教育部的各类统计报表。
(3)准确及时地完成上级统计单位和校内外的统计报表及一次性调查表的填报任务。(4)建立“职能部门=院、系、所、中心、部、处、馆、厂”数据收集、整理渠道,管理好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建立处级统计台账。
三、统计内容
1、教职工人员统计由人事(组织)处(科)提供:
包含内容:全校教职员工的人数、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务(称)、年龄、政治面貌、工资水平、出国进修、培训以及相应的变动等。
2、教学统计由教务处提供:
包含内容:教学计划、教师授课及课时情况、招生情况及毕业生数、学生考试成绩、教学实践等各类有关数据,各类对外的短训班教学情况、教材编写及获奖情况、教学研究成果统计。
3、学生统计由学生处、函授学院、团委提供:
包含内容:新生数、在校学生数、毕业生情况、学生行政奖惩,课外活动开展及团组织建设情况等。
4、科研状况统计由科研处提供:
包含内容:科研经费、国家科研立项及获奖情况,科研人员情况,科研项目的转让及专利申请,科研基地及科研成果。
5、研究生统计由研究生院提供:
包含内容:博士、硕士点专业设置,博士后流动站情况,研究生教学、师资等各类情况。
6、设备统计由设备处提供:
包含内容:教学设备(仪器、仪表、机电设备、标本、模型、体育器械等)、行政设备(家俱、办公设备、被服等)、各类机械(印刷机械、卫生医疗机械等)的数量及使用情况、开出实验情况等。
7、校舍与基本建设统计由基建处、房产处提供:
包含内容:校舍面积、建筑面积的使用情况,基建投资完成情况,校舍施工完成情况等。
8、财务统计由财务处提供:
包含内容:各项经费实际收支情况和分析比较,投入产出情况等。
9、体育健康统计由体育部提供:
包含内容:学生参加一般体育活动的情况,体育达标及身体素质等。
10、校办产业统计由产业办提供:
包含内容:校办企业种类、产值、利润等情况,对外投资及产权登记等情况。
11、图书馆统计由图书馆提供:
包含内容:图书资料的种类、数量、金额、周转率,各种有关的服务及设施情况。 12、外事活动及留学生情况由外事处、留办提供:
包含内容:校际交流合作情况,国际来访和回访,国际会议的组织情况,留学生的学籍管理。
13、以上未列统计项目,视性质由校长办公室指定部门统计提供。
四、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
1、加强统计数字的管理,保证统计数字的全面、准确、统一、保密。
我校的基本统计数字,必须以校长办公室“统计数字公报”的统计数字为准,各部门对外发表统计数字,均应统一口径。对外报出或引用的数字,须先由校长办公室综合统计员核准。已经上报的统计年报表中的数字不得任意修改。如上报后发现错误需要更正时,应及时向受表单位说明情况和原因,经核实后进行更正。如本市受表单位已将本地区高校数字汇总上报教育部,则不得擅自更改统计数字,如确有必要更改者,待下一年报表中再作调整。
2、为了保证统计数字的准确、统一,以制表部门对统计指标解释为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任意修改。
3、学校各单位直接向外报送的统计报表,应在报送受表单位的同时,分送校长办公室一份。校长办公室有权对填报数字进行核查和比较,如发现错误,有权通知填报单位进行修改。上报各种定期统计报表,必须有填表人的签字盖章,并经有关负责人或有关校领导的审核签字后方能报出。
4、建立严格的统计资料保管制度。各院、系、所、中心、馆、部、处、室、厂均应保管好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包括:各种统计报表,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指示、通知、规定,并按时移送校档案馆保存。校长办公室综合统计员应保管好历年我校上报教育部的各种报表及各种一次性调查表。
五、附则
1、我校各院、系、所、中心、馆、部、处、室、厂、附属学校的专兼职统计员应相互配合,紧密合作。兼职统计员应向综合统计员提供必要的本部门的统计资料,综合统计员应定期将我校各类基本统计数字向各部门专兼职统计员发布。
2、统计员有权向本部门或其它部门的有关人员搜集与本专业有关的统计资料,有关人员有义务提供各项统计资料。
3、学校要创造条件组织统计人员进行统计专业学习。
4、各部门领导要主动关心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帮助统计员开展统计工作,不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统计法》所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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