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法律诉讼事务管理办法

(2014年9月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同济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法律诉讼与仲裁事务管理工作,严格依法治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与仲裁事务,是指职能部门、二级单位认为涉及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应当起诉、参加诉讼、应诉、申请仲裁等相关事务。

    学校内涉及法律诉讼与仲裁的事务适用本办法,由法律诉讼与仲裁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学校举办或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依法自主管理法律诉讼与仲裁事务。

    第三条 学校法律诉讼与仲裁事务坚持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遵守保密纪律,实行统一归口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室是学校法律诉讼与仲裁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二级单位(以下简称“涉诉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发生的相关法律诉讼与仲裁事务管理。

    第四条 学校在年度财务预算中预留法律事务备用金,可用于法律诉讼与仲裁事务工作,使用时从其特别规定。

第二章 授权委托

    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行使职权。

    第六条 除校长直接参与法律诉讼事务外,以学校名义办理法律诉讼与仲裁事务的须经校长同意并签发授权委托书。

    学校通过规范性文件、会议决定或其他方式授权其他机构或人员办理有关诉讼与仲裁事务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办理法律诉讼事务时不得超越和滥用代理权。未经授权的校内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以学校或部门名义办理法律诉讼与仲裁事务。

    第七条 授权委托书根据所办理事项,须写明下列内容:

    (一)被授权人姓名、职务、所在部门或单位;

    (二)委托事由;  

    (三)委托权限;

    (四)委托起止时间;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三章 代理人的聘请与管理

    第八条 涉诉单位聘请法律事务代理人以必要和可行为原则,一般由学校常年法律顾问担任。涉诉单位自主在具备从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选聘律师的,须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九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常年法律顾问的聘请、管理等工作,并出具授权委托书。涉诉单位按照《同济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与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第四章 法律诉讼案件办理

    第十条 各级法院、仲裁机构送达的涉及学校权益的诉讼、仲裁案件文书,由校长办公室签收、登记,报分管校领导阅示并转涉诉单位办理。

    当学校作为诉讼、仲裁案件一方的,由具体涉诉单位提交包括涉诉事件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原因、结果的报告等,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达校长办公室。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管理权限,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议明确办理方案。

    诉讼、仲裁等各类案件原则上按工作职责由具体涉诉单位办理。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案件的办理,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涉诉单位办理诉讼、仲裁案件,须明确1名单位负责人主管,并确定承办人,承办人一般为本单位在编人员。承办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调离的,由涉诉单位及时变更,原承办人仍需承担诉讼材料交接及保密等责任。

    第十二条 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涉诉单位及其承办人须收集并保存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第十三条 案件终结,涉诉单位须提交包括案件产生的原因、办理结果及改进方案等内容的总结报告、法院或仲裁机构送达的法律文书原件或复印件,报校长办公室备案,并将涉案的所有材料原件归档。

    第十四条 依法应予“协助执行”的案件,各相关部门、单位应予协助执行,不得推诿;因故无法协助执行或暂时不能协助执行的案件,须向相关单位说明情况或提出书面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