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节假日值班工作暂行规定
(2013年1月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节假日值班工作秩序,明确值班工作岗位职责和内容,保证节假日期间学校各项工作安全、顺利、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节假日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和因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值班的公休日。
第三条 学校值班工作实行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由分管安全稳定的校领导牵头,其他校领导配合的领导责任制。
第四条 各校区管委会办公室、院系、有关单位及机关职能部处党委(总支)书记或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值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单位)值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查。
第五条 值班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严格遵守值班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妥善处理值班期间的各项事务。
第六条 学校值班工作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值班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和值班人员值班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节假日期间,校领导实行带班制度,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联合安排值班人员值班。各校区管委会办公室、院系和有关单位按本规定安排值班。机关职能部处安排人员电话值班。
第九条 各校区管委会办公室、院系和有关单位应填写“同济大学节假日值班表”(见附件1),机关职能部处填写“同济大学机关职能部处电话值班表”(见附件2),经本单位、部门值班工作责任人审定后,在节假日前的5个工作日通过邮件形式报保卫部(处);由保卫部(处)汇总后分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通过网络公开值班安排。
第十条 各校区管委会办公室、院系和有关单位应将值班安排张贴于本单位所在楼宇内较为明显的场所,并书面告知值班人员。
第十一条 各校区管委会办公室、院系和有关单位应提前将本单位值班要求、工作资料、值班记录本和应急联系方式等材料发至值班人员手中。有条件的单位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值班人员培训。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值班的公休日,各校区管委会办公室、院系和有关单位根据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通知实施。
第三章 值班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值班期间,带班领导和职能部处电话值班人员应确保手机24小时开机,不得离开上海。值班人员工作时间按照正常上班时间执行,严禁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第十四条 校领导按照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排定的值班安排进行带班。各校区管委会办公室、院系和有关单位领导根据本部门(单位)排定的值班安排进行带班。机关职能部处根据本部门电话值班安排进行电话值班,确保处理应急事件随叫随到。
第十五条 值班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值班纪律,认真完成值班期间来电来访、来文处理、信件收发等各项任务,并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工作。
第十六条 值班期间如发生紧急突发事件,值班人员应采取必要措施,第一时间向带班领导汇报,及时处置,并按照紧急信息报送要求向学校保卫部(处)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值班期间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各校区管委会办公室、院系和有关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值班工作方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