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校长办公室发布时间:2016-09-18浏览次数:352


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的规定,各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将于2016年11月中旬进行换届选举,同济大学作为独立选区参加所在区的人大换届选举。为切实做好此次换届选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校区、学院、直属单位及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切实落实相关工作责任。

    二、各单位应积极配合,选调专人专职负责换届选举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对其工作的开展给予支持和帮助,保证高质量地完成此次选举工作。

    三、选举工作要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严格按照时间节点依法进行。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重、不错、不漏,确保享有选举权利的每一位公民能够参加选举,保障选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各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积极做好人大选举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支持、配合人大选举的校园氛围。

    本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务请各单位认真按照工作方案(见附件1)做好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同济大学2016年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2.关于选民登记工作的若干说明

 

 

                                                         同 济 大 学

                                                        2016年9月14日

 

附件1

同济大学2016年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的规定,2016年全国县乡两级人大要完成新一轮换届选举工作。依照上海市的统一部署,同济大学作为独立选区参加所属行政区第十六届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为完成此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区人大关于此项工作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加强基层国家政权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促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换届选举工作要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换届选举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为换届选举工作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二是坚持发扬民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相信和依靠群众,调动选民积极性,依法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是严格依法办事。贯彻实施宪法和选举法等有关法律,严格依法按程序开展换届选举各项工作,确保换届选举依法有序进行。

    二、基本原则

    (一)凡年满十八周岁,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参加本次换届选举。

    (二)根据选举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四平路校区、沪西校区、沪北校区参加杨浦区人大换届选举,嘉定校区参加嘉定区人大换届选举。

    (三)每位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原则上同济大学教职工凡有上海户籍的均在所属校区的所在单位、部门和院系进行选民登记,无上海户籍的回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全日制在校生无论是否有上海户籍均在所属院系进行选民登记。

    退休、协保、内部退养、休长期病假、停薪留职等离岗职工,一般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三、选举日

    选举日为2016年11月16日。

    有关代表选举工作各个法定日期,从选举日上溯推算确定。

    四、选举机构及分工

    (一)选举机构

    同济大学2016年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组全面领导和负责全校的人大选举工作。

    组 长:徐建平

    副组长:陆英楠 柳剑雄

    组 员:吴利瑞 冯身洪 朱大章 陈 华 禹克剑 黄翔峰 宋建华 陈 平

    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陆英楠(兼)

    办公室人员:张珂瑜 张荣国 张 博

    办公地点: 逸夫楼207室

    联系电话: 65983803

    (二)工作分工

    1.校选举工作组负责选举工作的方案制定、组织实施和联络协调。

    2.各校区管委办负责各校区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3.各基层党(工)委和党总支负责做好本单位的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提名、投票选举组织等具体工作并配合各校区做好选举的相关工作。

    4.人事处人才中心负责所有不在岗、不在校人员(包括协保、内部退养、休长期病假、停薪留职等离岗职工)参加校人大换届选举的相关工作。

    5.离退休工作办公室负责离退休人员的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提名、投票选举组织等具体工作。

    6.组织部负责代表资格审查工作。

    7.宣传部负责人大换届选举的各项宣传工作。

    五、工作时间节点安排

    (一)准备阶段(9月7日至9月13日)

    1.成立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小组,设立办公室并落实工作人员;

    2.制订选举工作方案和工作时间节点安排;

    3.各校区,各基层党(工)委、党总支成立选举工作小组,确定负责人及联络员;

    4.召开各单位选举负责人、联络员会议,进行选举工作的动员部署;

    5.开展调查摸底,统计选民人数,做好选民登记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宣传动员和选民登记阶段(9月14日至10月27日)

    1.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动员;

    2.对选举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3.设立校区、各单位选民登记站,编划选民小组;

    4.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填写选民证;

    5.10月27日公布选民名单(第一榜)。

    (三)提名、协商和确定代表候选人阶段(10月28日至11月15日)

    1.召开选民小组会议,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2.11月1日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第二榜);

    3.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4.11月9日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第三榜);

    5.11月14日公布选民补正名单(第四榜);

    6.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安排代表候选人和选民见面,候选人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四)投票选举和宣布结果阶段(11月16日至11月底)

    1.确定选举地点,做好选民证的发放工作;

    2.做好监票、计票人员的培训;

    3.11月16日,各选区依法组织投票选举;

    4.11月下旬,代表资格审查、公布选举结果;

    5.11月底,资料整理、归档及工作总结。

 

    附件2

关于选民登记工作的若干说明

    一、选民年龄

    选民周岁年龄以选举日为标准,年满十八周岁是指1998年11月16日(含本日)以前出生。

    二、选民登记

    1.各职能部门派驻在嘉定、沪西、沪北各校区内工作的教职工按所属校区进行选民登记。

    2.派遣人员,具有上海户籍的可在所在学院或部门进行选民登记,无上海户籍的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地登记。

    3.离休人员一般在离退休工作办公室进行登记,应本人要求可以在实际居住地进行登记。

    4.企业经营地、生产地、注册地分离的,其员工一般在经营地、生产地进行选民登记。

    5.嘉定校区各学院在四平路校区学习生活的本科新生,由所属学院组织选民登记,参加嘉定区选举。

    6.口腔医学院教职工在静安区进行选民登记,学生在所属校区进行选民登记。

    7.无上海户籍的教职工(包括派遣人员)如本人要求在同济大学参加选举的,需提供其户口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大选举办提供的选民资格证明,经所在部门或院系选举办公室审核后进行选民登记。

    8.台湾同胞选举期间在同济大学工作或学习的,本人要求参加选举,可凭相关证件到所在部门或院系选举办公室进行登记。

    9.凡属持续失去行为能力、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可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列入选民名单,病发时应暂时中止其行使选举权利。对于痴、呆、傻人员,凡属一般反映迟钝,能够表达意志行为的,应列入选民名单;丧失行使和支配自己意志行为能力的,不列入选民名单。所有确定不列入选民名单的精神病患者和痴、呆、傻人员,都应取得医院的证明或者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校选举办确认。

    三、选民资格审查

    1.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决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送达校选举办。

    3.下列人员依法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4)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5)正在强制隔离戒毒的。

    4.选民情况如有变动,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以前予以补正、公布。

    5.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三日内做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区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以前做出判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四、选民登记阶段时间节点安排

    1.9月14日 选举工作动员大会

    2.9月15-23日 各单位根据选举办下发的职工和学生名录进行校正摸底,完成选民登记名册的录入。

    3.9月24-25日 校选举办汇总选民登记名册

    4.9月26日 校选举办上传选民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