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质量工程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和干部学习锻炼的指导意见》(教高司函〔2008〕180 号)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关于批准“本科教学工程”2011、2012年西部受援高校教师和管理干部进修锻炼项目的通知》(教高函〔2011〕20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我校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校教师进修和干部锻炼工作,提高受援高校教师教学科研水平和干部管理水平,规范接收进修教师和学习锻炼干部工作,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此管理办法。
一、组织与分工
第一条 由学校主管领导负责总体规划,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和落实,执行校际协调、接待、联络、汇总、总结、上报等主要管理工作。
第二条 组织部、研究生院、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科技处、资产处、后勤集团等职能部门及各相关学院(系)积极配合,做好具体管理工作,确保西部受援高校教师进修和管理干部学习锻炼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 校长办公室、组织部分别负责为进修教师和学习锻炼干部联系落实具体进修和学习锻炼部门。校长办公室组织举办开学典礼,组织部和人事处分别对锻炼干部和进修教师提出具体要求。各相关部门及学院实施日常规范管理。
第四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及院系根据受援高校教师进修和管理干部学习锻炼实际需求,协助落实教师进修和管理干部学习锻炼计划。教师进修和管理干部学习锻炼时间为一学期或一学年。
第五条 每年召开一次支援与受援高校领导见面会,总结过去一年工作成果,讨论安排下一年工作计划。
二、管理与培养
第六条 各相关学院教务科负责落实进修教师学习计划,根据进修教师所学专业,分配到相关系、室,并为其确定指导教师。
第七条 指导教师具体负责督促进修教师学习计划的实施,帮助其提高教学技能,指导其参加相关的教研活动。
第八条 组织部负责审核干部在学习锻炼期间的工作计划,根据实际情况,推荐、分配其到相关职能部门或相关学院(系)学习锻炼。
第九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系)接收学习锻炼干部后,确定一名处级领导作为其指导干部。指导干部负责指导学习锻炼干部参加所在部门或学院(系)日常工作和重要会议,为其安排实际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后勤集团为进修教师和学习锻炼干部统一安排住宿并提供各种必需的生活条件,住宿条件不低于研究生住宿标准,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
第十一条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为进修教师和学习锻炼干部制作临时校园卡,图书馆负责为其开通校园卡资料查询及借阅功能。承担培养任务的院系和职能部门为其提供必需的学习和工作条件,包括专业图书资料的使用与借阅、上网、实验、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等。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和指导干部负责督促进修教师和学习锻炼干部在学习结束前完成并提交学习总结和论文。进修教师和干部学习期满后进行成果汇报与考核评价。
三、评价与考核
第十三条 进修及学习锻炼期间,教师和干部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教师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和指导干部,虚心接受指导,刻苦学习和工作,按照计划完成进修和学习锻炼任务。
第十四条 进修教师要认真学习所选课程,注重学习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技能,进修结束前完成学习总结;学习锻炼干部要明确学习锻炼的目标、内容和任务,积极融入到学习锻炼单位的具体工作中,全面了解情况,学习成功经验,学习结束前要完成总结。
第十五条 培养时间为一学期或一学年的进修教师和学习锻炼干部,分别在进校三个月后或六个月后,接受由校长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中期检查;在学习期满后,接受学校的综合考核。校长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制定统一考核标准,各相关部门和学院(系)参照执行。相关部门和学院(系)对教师和干部的进修和学习锻炼情况进行跟踪,对未能履行进修和学习锻炼的人员,视具体情况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进修及学习锻炼人员应服从双方学校的进修和学习锻炼安排,不得随意更换学习单位和部门,确需调整或增减的,须报双方学校校长办公室及组织部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每学年结束后,学校将对在对口支援工作中涌现出的优秀人物、先进事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四、经费使用
第十八条 教师进修和干部学习锻炼经费专款专用,按照《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使用和管理。使用经费由校长办公室统一指导和监督,按照专款专用、用好用活的原则,统筹安排、严格报批,合理、规范地使用好经费。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由校长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财务处负责按规定对专款进行财务审核发放。各有关单位使用经费后必须做好台帐记录,由校长办公室处理报账工作。严格执行票据报销制度。
第二十条 经费具体使用内容如下:
(1)订阅和购买所需的资料和设备。
(2)支付进修教师和学习锻炼干部的住宿费用。
(3)进修教师和学习锻炼干部的生活、资料费、网络费补贴。
(4)召开会议及开展相关主题活动。
(5)表彰优秀。
第二十一条 若中央财政不能及时划拨经费,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申请校内借款,并在经费到达后及时归还,以保证工作按照计划正常开展。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