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制暂行规定
(2016年11月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同济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规章制度的编制,维护学校规章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2号))、《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和《同济大学章程》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学校依据职责权限制定的对校内各单位、教职员工和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上级规章有特别规定以外,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及废止,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2.保障学校、下属各级单位、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3.维护学校规范性文件体系的统一性,体现学校的职责与权限的一致性。
第二章 类别
第五条 学校规范性文件包括章程、规定、办法、细则、守则、须知等文本,但不能称条例。
1.章程:是指为规范本单位性质、运作机制及成员的行为而制定的纲领性文件。
2.规定:是指对某项工作、事务或活动制定的带有约束性、规范性措施的文书。
3.办法:是指在办理某一事项、开展某一活动以及贯彻执行某一政策、法律法规或上级指示精神时所制定的具体要求的文书。
4.细则:又称实施细则,是指对上级条例、政策、规定或其部分条文进行解释或说明的文书。
5.守则:是对某类人员提出应当共同遵守规则的文书。
6.须知:是对某方面工作需共同知晓并遵守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书。
7.意见:对某项工作、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者为贯彻执行上级某项规定的文书。
第三章 制定
第六条 校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决定、签发与公布、解释、归档和备案。
1.立项
(1)学校各职能部门可代表学校就其职责范围内的某项工作起草校级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在每年的12月确定下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编制计划,年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提交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审批表等调研材料,对编制的必要性、所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审核级别等做出说明,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并向校长办公室申请立项。
(3)校长办公室审核拟编制的规范性文件与学校现行的规范性文件或相关文件的衔接性,并提出建议方案。
2.起草
(1)规范性文件应由申请立项的职能部门组织起草;学校主管校领导认为确有必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
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应由所涉及的职能部门联合起草,由主管校领导协调,并按照业务相关性程度明确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
(2)起草(牵头)部门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过程中,应就规范性文件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调研和论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法律顾问参加。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的,应与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应充分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涉及学校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应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反馈。
(3)起草(牵头)部门应准备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拟定理由或参考条文对照表、征求意见表。其中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规范性文件的编制目的、依据、适用对象或事项、遵循的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行为规范,包括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鼓励性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时间、解释主体、对现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的宣告等。
3.审核
(1)学校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应将其草案、起草说明及有关调研材料经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校长办公室。
职能部门独立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职能部门联合起草的,应由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2)校长办公室对报请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初审后送交主管校领导审核;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请学校法律顾问协助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规定;是否符合学校章程的规定;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等。
4.决定
经审核通过的各项规范性文件,应由校长办公室通过公示方式征求意见。公示期一般为两周,公示期结束后,由起草(牵头)部门将“意见”整理成文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按照文件类别由主管校领导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涉及教职员工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考核奖惩、住房补贴及学生奖惩等重大事项的规范性文件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5.签发与公布
经审议通过的校级规范性文件由主管校领导签署,并由起草(牵头)部门予以公布。
公布可以通过学校办公系统发布、校园网公布和公告栏张贴等形式进行。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适用依据。
学校各单位、教职员工和学生均有权查阅规范性文件。相关职能部门应为规范性文件的查阅提供便利。
6.解释
独立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属于该文件起草部门,联合编制的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属于文件起草的牵头部门。必要时,起草(牵头)部门可以制定相应的解读文件。
7.归档与备案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负责文件的归档,校长办公室负责备案。内容应包括:立项审批表,起草说明,拟定理由或参考条文对照表,审核意见书,征求(公示)意见及反馈表,签批程序等材料。
第四章 修改和废止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包括修正和修订两种形式。
规范性文件的修正指对部分不合时宜的内容予以修改,包括增加、删除、调整表述等。修正文件时应以通知的形式予以公布,先表述调整内容,再重新公布修正后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整体的修改,实施日期为修订后的实施日期,并明确规定原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应当参照本规定的制定程序进行,修正可酌情简化程序。
第八条 学校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机制,每三年清理一次,由校长办公室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以及学校实际工作的变化,对已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或废止申请。
起草部门将经清理后决定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至校长办公室,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校长办公室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